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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慈善会章程
2023/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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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慈善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深圳市慈善会(英文名:SHENZHEN CHARITY FEDERATION)。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社会各界热心于慈善事业的组织和人士自愿组成,发动和接受国内外组织及个人自愿向慈善事业捐赠或资助财产,并进行管理和运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益性、非营利的社会组织,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发展慈善公益事业,传播慈善文化,帮助困难群体和个人,开展慈善活动。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笋岗东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A座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通过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设立专项(冠名)基金,组织募捐活动等方式筹集慈善资金和物资;

(二)开展扶弱济困、赈灾抗疫、公共应急、扶老恤孤、助残助医、支教助学、优抚关怀、未成年人保护等各项慈善公益活动,并按照捐赠人意愿开展慈善公益活动;

(三)支持科技创新发展;

(四)支持开展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慈善基础公共设施建设等慈善公益活动;

(五)支持志愿者队伍、社会工作者队伍开展公益活动;

(六)承办政府部门转移或委托工作任务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协助政府、民间发展慈善公益事业;

(七)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各种非营利慈善服务机构;

(八)开展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慈善交流合作活动,参与国际间的慈善援助活动;

(九)其他符合本会宗旨的业务活动。

以上业务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明确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方可开展的,应当依法按规定办理。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凡热心慈善事业并对慈善事业有较大贡献,承认本会章程的本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凡热心慈善事业并对慈善事业有较大贡献,承认本会章程的社会各界人士,均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批准;

(三)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有违法乱纪行为或违反本会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者,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担任本会理事,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资深慈善工作者;

(二)热心慈善事业的专家学者和社会知名人士;

(三)本会的主要捐赠人和对慈善事业有突出贡献者。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荣誉职务的设立与人选;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审议并确定本会薪酬管理、财务管理等重大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八)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九)听取审议本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直属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十一)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二)决定数额重大、直接进行股权投资、委托投资或经济实体投资等重大投资方案;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须提前通知全体理事和监事。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超过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形成会议记录。做出决议的,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由主持理事会的会长或召集人签署。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实行会长负责制,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会长办公会有关制度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二)热心慈善事业,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领导能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届满可以连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主持本会全面工作,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对外签署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要求;

(二)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检查督促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9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和本会财会管理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并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在本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本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从本会获取报酬。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本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累计使用本会自有资金数额超过200万元的慈善项目;

(三)其他重大开支。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六章 党 建

第四十五条 本会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我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我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

第四十八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本会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五十一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提案。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提案经理事会讨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会办理注销登记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同的相关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于2023年3月31日经深圳市慈善会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会严格执行《深圳市民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慈善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民办〔2021〕18号)。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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